【资料图】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没有赔偿金;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之后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的规定执行。
3、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8、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9、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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